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属于调解无效时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但该条款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性格不合” 并不直接等同于 “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也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状态的客观表征,而非唯一裁判标准。
我国诉讼离婚制度的核心裁判准则是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贯穿整个离婚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将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列为法定离婚情形,本质上是通过长期分居的客观事实状态,推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但这种法律上的推定并非不可反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仍会综合考量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培养状况、引发离婚的真实原因、婚姻关系未来走向以及有无调解和好的可能性等多重因素,不会仅依据分居时长就直接作出判决。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