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公司将末位淘汰制度写入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甚至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签字确认,直接以末位为由辞退员工依然属于违法解除,相关条款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以及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条款。“末位淘汰” 直接辞退的规则,本质上是在法定解除情形之外自行增设解雇事由,违反了劳动合同解除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就业保护、接受培训调岗的法定权利,因此即便有员工签字认可,也会因内容违法而自始无效,不能作为公司辞退员工的合法依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