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是证明劳动者确实 “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不能仅以内部排名末位作为依据,必须提供明确、客观、量化的岗位工作标准,证明劳动者未达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要求,或者无法完成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常规工作量。这要求公司事先制定清晰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并且考核标准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告知,不能以单方制定的模糊标准事后倒推员工不胜任。
第二步,是对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或者合理调整工作岗位。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前置程序,公司不得直接辞退。培训应当针对员工的能力短板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而非简单的思想教育;调岗应当具备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原岗位具有关联性,薪资待遇不应出现不合理的大幅降低,不得带有惩罚性和侮辱性。
第三步,是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再次考核仍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此时公司才具备法定解除的实体条件,同时还需要履行程序义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且依法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