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纯以 “末位淘汰” 为由单方面辞退员工,本质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由法律明确列举,不存在 “末位淘汰” 这一法定解除事由。其中与绩效表现最接近的条款是第四十条第二项,即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 “末位淘汰” 仅体现劳动者在团队内部的相对排名,无论团队整体水平如何,必然会有人处于末位,但排名靠后并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能完成岗位职责要求、达不到法定的 “不能胜任工作” 标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 “末位淘汰” 或 “竞争上岗” 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