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赠与彩礼及“三金”的目的未实现,原则上应予返还。若双方已共同生活,法院会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如共同生活时间短,返还比例较高;共同生活时间长或存在孕育情况,返还比例可能降低)。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若双方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及“三金”,法院应支持返还。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若婚前给付彩礼及“三金”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法院应支持返还。
4、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及“三金”,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