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无法定情形不得撤销,本案不存在欺诈、胁迫、附义务赠与等可撤销或返还情形。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 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 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 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 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 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的规定,双方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大额财物,在未缔结婚约的情况下可要求返还。该规定为赠与合同的特例,有婚约和婚嫁习俗背景,本案中,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以及原告的陈述,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交往时间短暂,尚未谈及婚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