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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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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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产也可以司法拍卖、以物抵债,但是产权登记需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次举报
2026-06-18


对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无证房屋”),执行法院可以按该房屋的现状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当拍卖财产流拍后,若有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包括一拍、二拍)的保留价抵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并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买受人或“以物抵债”的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