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赔偿由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构成。
物质损害赔偿遵循 "实际损失填补" 原则,即按照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具体包括因遭受家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家暴造成受害人残疾,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合理支出。此外,受害人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费用等,也可以纳入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由过错方承担。
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统一的固定金额标准,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考量以下六大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即施暴方的主观恶意大小;二是侵害的具体情节,包括施暴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三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如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是否出现抑郁焦虑等精神疾病;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