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例外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当租赁房屋属于多人按份共有时,某一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共有人的权利优先。
第二种例外是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之间的房屋买卖往往掺杂亲情、扶养等身份利益,并非纯粹的市场交易,价格通常也会低于市场价。如果允许承租人在此情形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既违背了出租人的真实意愿,也侵害了家庭内部的财产处分自由。
第三种例外是承租人逾期未作出购买表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四种例外是拍卖程序中承租人未到场参与竞拍。出租人以拍卖方式出卖房屋的,应当提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如果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参加拍卖,则可以在最高应价出现时主张以该价格优先购买。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