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法定构成要件,分别是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以同等条件购买、在法定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
第一项要件是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从权利,没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就不存在优先购买权。这里要求租赁合同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处于租赁期限存续期间。第二项要件是出租人正在出卖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触发事由是 “出卖”,也就是出租人以有偿方式转让房屋所有权。第三项要件是承租人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这是优先购买权的核心实质要件,“优先” 只是购买顺序上的优先,而非交易条件上的优惠。承租人必须接受与第三人完全相同的交易条件,不能以低于第三人的价格、更宽松的付款方式主张优先购买。第四项要件是承租人必须在法定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购买,逾期未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