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但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而拒不提供,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不能只凭口头陈述,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基本证据。常见的有效证据包括:考勤打卡记录、加班通知或工作安排记录、微信 / 钉钉等办公软件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工作成果交付凭证、加班审批单、报销加班交通费餐费的记录、同事证人证言、工作日志、会议纪要等。只要这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劳动者的举证义务即告完成。
在劳动者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如果否认加班事实,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例如完整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台账、排班表、审批记录等。由于考勤数据、工资记录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其掌握的证据,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