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审批只是企业内部管理手段,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司法实践中,以下三类无审批加班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加班并支持加班费。第一类是有明确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第二类是因用人单位定额不合理导致的 "被迫加班"。如果用人单位设定的工作定额严重超出正常工作能力范围,使得劳动者在标准工时内根本无法完成任务,不得不自行延长工作时间,法院通常会认定这属于变相安排加班。第三类是用人单位以实际行动认可的事实加班。例如劳动者长期超时工作,用人单位从未提出异议,照常接收工作成果、安排后续任务,甚至报销加班产生的交通、餐费等,这种默示行为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对加班事实的认可,不能事后再以未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