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借条,一般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相关诈骗行为通常以普通诈骗罪论处;只有当借贷行为明确服务于生产经营、具备商事交易属性时,才有可能纳入合同诈骗罪的评价范围。
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市场交易秩序,而普通民间借贷本质上是自然人之间的资金调剂行为,属于民间互助性质,并非以经营为目的的商事交易,不会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破坏。尽管借条在民事上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其不具备市场经营属性,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求,因此不能成为本罪中的 “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以借款为名实施的诈骗案件,只要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未与生产经营挂钩,法院通常都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非合同诈骗罪。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