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并非泛指一切民事合同,而是特指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体现市场交易关系、能够扰乱市场秩序的经济合同。认定的核心标准不在于合同的名称与形式,而在于合同所承载的法律关系是否触及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双重法益 —— 即市场经济秩序与公私财产所有权。
具体而言,符合认定标准的合同主要包括各类商事交易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基于经营目的订立的双务有偿合同。这类合同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单元,利用这类合同实施诈骗,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会破坏市场交易信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需要以合同诈骗罪予以专门规制。
与之相对,以下几类合同通常被排除在合同诈骗罪的范围之外:一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遗赠扶养等协议,这类合同调整人身关系,与市场交易无关;二是单纯的民事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非交易性合同,这类合同不具备市场经营属性;三是自然人之间基于生活目的的普通借贷、互助性协议,这类行为属于民间资金调剂,不涉及经营活动;四是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受专门法律调整、不遵循市场交易规则的合同。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