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这意味着,无论施工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始终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发包人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无资质仍与其签订合同、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提供的建筑材料不合格、强令承包人违章施工或压缩合理工期等,发包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