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男方已婚不知情,需要由“被小三”一方举证。2、无偿受赠,不适用善意取得,即使“被小三”、对男方已婚事实不知情,受赠金额也应全部返还。(如存在共同消费支出等需要扣除的,需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需要按照过错程度进行损失赔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