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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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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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补偿费用属于自然之债,不手法律保护。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3次举报
2026-06-12


法院认为基于结束恋爱关系而形成的情感债务,属于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之间仅仅基于结束恋爱关系所形成的情感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并无法律上的债权债务约束效力,基于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亦不应予以支持。

结合双方签订无标题协议书前的短信记录,可以证明该款项中包含由情感债务转化而来的分手补偿费以及双方的往来结算款,并非完全是双方恋爱期间的债务清算。

手补偿费是为结束情感,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予的补偿,由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而来,属于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无标题协议书包含的分手补偿费部分,属于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应当扣除。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