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意见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对其在诉讼中的对待和处理。目前,一种观点认为是当事人陈述,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证人证言。但是,一方面,从证据属性而言,未成年子女意见系表达一种意愿,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与证人证言的特征存在巨大差异。另一方面,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内容虽然可能包括关于与父或母既往生活的客观事实的陈述,但是落脚点在于自身意愿的表达,而非客观事实的描述,所以将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认定为证人证言缺乏妥当性。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案件中,未成年子女虽非传统意义上的两造对抗的当事人,但是由于案件结果直接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判决的效力及于未成年子女,因此未成年子女必然是实质当事人。作为案件的实质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当事人陈述,对法院的裁判产生实质影响便具有诉讼意义上的合理性。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