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网络虚拟货币”的名义进行新型传销的犯罪组织,其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让新用户在注册时填写推荐人的相关信息,该用户就成为推荐人的下线,通过新用户注册推荐人自动获得相应收益,如想持续得到收益就必须持续推荐他人注册会员,不断发展下线;二是先通过支付的费用不等来获取不同级别的会员资格,后续设置提成制,激励参与的会员不断发展下线来获得奖金。在这两种形式下,要获得加入资格都以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为前提,并且构成了一定顺序的固定层级,其计酬和返利依据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基础,显然属于传销组织,只是使用了“虚拟货币”的名义较之大众所熟知的传销手段更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
援引袁营仪:《虚拟货币金融犯罪的风险及其防范》,载《防范与惩治新型金融违法犯罪对策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年10月版,第95-96页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