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网络直播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民法典》第1066条、第1092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可在婚内请求分割财产,或在离婚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不分。
张国贵律师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网络直播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民法典》第1066条、第1092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可在婚内请求分割财产,或在离婚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