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行政机关驳回,或者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申请人完全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其中第十一项明确将“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条文直接、明确地将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纳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没有任何模糊空间。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