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十八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8 - 实际年龄)÷ 扶养人数
十八至六十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0 年 ÷ 扶养人数
六十至七十五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0-(实际年龄 - 60)] 年 ÷ 扶养人数
七十五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5 年 ÷ 扶养人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赔偿要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