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最高法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最高法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有关“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时间虽超过48小时,但确有证据能证明在48小时内已经处于死亡不可逆状态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除外。
张国贵律师
裁判观点:最高法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最高法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有关“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时间虽超过48小时,但确有证据能证明在48小时内已经处于死亡不可逆状态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