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散公示
公司应在判决解散后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解散事由。
(2)成立清算组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董事或股东会指定的成员组成清算组。若逾期未成立,债权人、股东等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
(3)清算程序
通知债权人: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
清理财产与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清偿债务。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按法定顺序分配剩余财产(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再清偿债务,最后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4)申请注销登记
税务注销:向税务部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材料。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可简化流程。
工商注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解散决议或法院裁判文书、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税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5)其他注销:自工商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海关业务的企业,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向开户银行申请销户。
(6)特殊情况:
若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依法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终结后,凭法院裁定书办理注销登记。
若公司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全体股东承诺),可跳过清算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20日,无异议后申请简易注销。
需注意,清算组成员未履行清算义务或股东承诺不实,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