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经营困难解散。适用条件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公司已经停业了、不经营了、账上没钱了,但就是注销不掉。
这时候,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法院判决解散后,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由公司自己成立,公司自己无法成立的由法院指定,不需要失联股东签字,也能把公司注销掉。
这个路径的门槛在于你得证明公司经营困难。如果公司还在正常经营、有盈利,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解散。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