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下几种借条会被认定为无效: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条无效。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签订的借条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借条无效。比如,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而签订的虚假借条,或者名为借贷实为赠与的借条。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借条无效。比如,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出借的,借贷关系无效。第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借条无效。比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的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 等借条。第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借条无效。比如,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借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