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卫生间、更衣室、浴室等场所,是员工进行个人生理活动、更换衣物的地方,属于典型的私密空间。在这些地方安装监控,会直接拍摄到员工的身体私密部位和私密活动,严重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即使公司声称是为了防止员工盗窃公司财物、防止员工在卫生间吸烟等目的,也不能成为在这些地方安装监控的合法理由。此外,员工的个人工位虽然属于办公区域,但也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如果公司在员工的个人工位上安装正对员工电脑屏幕或者员工面部的监控设备,过度监控员工的工作细节和私人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员工隐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