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司法实践中,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可享受的具体待遇包括三类:一是工伤医疗待遇,即治疗旧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交通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停工留薪期待遇,即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三是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即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才能享受上述待遇。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