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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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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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际出资的合伙人是否可以要求分红?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次举报
2026-06-06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原则上无权主张相应的利润分配,但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由此可见,合伙利润的分配原则上以实缴出资比例为依据,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享有利润分配权的前提是履行了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自然无权主张相应的利润分配。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