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出资”并非严谨的法律术语,而是对一类异常出资行为的形象描述,它是一种以虚构出资事实、规避法定出资义务为目的的异常资金操作,其本质并非真实履行出资义务,而是通过同一笔资金的循环流转,制造虚假的出资流水和实缴外观,以达到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债权人及司法机关的目的。
法院认定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捏造虚假出资(“循环出资”)事实逃避执行,其行为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该股东不仅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法院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