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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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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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后,未成年子女侵权,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次举报
2026-06-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条款规定,如果依照“与子女共同生活”标准来判定离异夫妻的责任,会导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也对被侵权人的受偿权造成了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夫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需履行监护责任,未成年子女侵权,离异父母双方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