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条款规定,如果依照“与子女共同生活”标准来判定离异夫妻的责任,会导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也对被侵权人的受偿权造成了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夫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需履行监护责任,未成年子女侵权,离异父母双方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