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向某区民政局发出《建议自我纠正函》,建议其应依法启动自我纠正程序。后某区民政局主动撤销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登记,原告亦撤回起诉,案涉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决
本案精准适用国籍认定与婚姻登记法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加入外国国籍后,不得再使用原中国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切实维护了婚姻登记制度的法律严肃性与公信力。同时,某法院践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司法理念,针对涉外婚姻登记引发的行政纠纷,通过发出《建议自我纠正函》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错误后促使原告撤回起诉,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