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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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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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征收公告差异?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次举报
2026-06-05


一是发布时间不同,征收预公告发布于征收申请报批之前,征收公告发布于征收申请获得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

二是法律效力不同,征收预公告仅具有告知效力,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性质,征收公告则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转为国家所有;

三是内容不同,征收预公告主要载明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征收公告则载明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收范围、土地用途、补偿安置方式、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等;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征收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

五是救济途径不同,对征收预公告不服一般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征收公告不服则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