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不赔偿车辆贬值损失,除非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特别约定。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商业三者险通常也将车辆贬值损失列为免责条款。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都明确约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是因为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其数额具有不确定性,且保险精算时并未将该类风险纳入保费计算范围。如果保险公司承担贬值损失赔偿责任,将会大幅增加保险经营风险,最终导致保费上涨。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