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原则上无权主张相应的利润分配,但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原来法律第三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由此可见,合伙利润的分配原则上以实缴出资比例为依据,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享有利润分配权的前提是履行了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自然无权主张相应的利润分配。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