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直接解除,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除名决议,才能解除未出资合伙人的合伙资格。
合伙具有极强的人合性,合伙关系的建立和维持依赖于全体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法律对合伙人资格的解除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以防止个别合伙人滥用权利,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这意味着,除名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体条件,即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二是程序条件,即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只有部分合伙人同意除名,而有合伙人不同意,那么除名决议就不生效。此外,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