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合同是全体合伙人基于相互信任自愿达成的协议,对所有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破坏了合伙的信任基础,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首先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其他合伙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出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缴付出资。如果合伙人是以货币出资的,应当缴付相应的货币;如果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其次,未出资合伙人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包括出资款的利息损失,以及因未及时出资导致合伙事务无法正常开展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如租金损失、违约金损失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