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婚前一方购房,房屋总价款100万元,首付款30万元,按揭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利息总计为50万元,还款总额120万元(70万元+50万元),月均还款5000元(120万元÷240个月),购房过程中的税费忽略不计。随后,双方结婚,共同偿还全部贷款,3年(36个月)后离婚,房屋经评估价值200万元。
首先,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150万元(30万元首付款+120万元还款总额)。
其次,婚前一方首付款在房屋总成本(房款本金+利息)中所占比例为30万元÷150万元=20%。
再次,婚后共同还贷18万元(5000元×36个月),占房价款的12%(18万元÷150万元)。
因此,如果房屋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可确认由其对另一方补偿12万元(200万元×12%×50%),剩余贷款102万元(150万元-30万元-18万元),由得房一方继续偿还。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