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时,双方通常会就子女抚养权归属达成一致并写入离婚协议。然而,离婚后随着时间推移,双方的生活状况、抚养能力以及子女自身情况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此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不再适合继续抚养,法律为此设置了抚养权变更制度,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第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