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应核查、催缴股东出资
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应由公司书面催缴。未及时催缴导致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第51条)风险:未及时催缴,董事需在公司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建议:董事应及时核查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并及时协助公司向股东发书面催缴通知书。
2、董事应履行清算义务
责任:公司解散时,董事为清算义务人,需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及时清算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赔偿责任。(第232条)风险:清算过程中若隐匿财产、不当处置债权或违反清偿顺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应在15日进行清算。2、清算组一般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可另行规定清算义务人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做清算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