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经营者以“技术中立”原则作为免责抗辩时,人民法院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其一,经营者提供技术是否具有正当性,即经营者是否明知或应知所提供技术可能被用于侵权,是否有引诱侵权的意图或行为,是否主动干预技术使用者的行为;其二,经营者能否证明其提供的技术除侵权外,还具有实质性的合法用途。经营者提供技术不具有正当性,且该技术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对经营者的“技术中立”抗辩依法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经营者以“技术中立”原则作为免责抗辩时,人民法院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其一,经营者提供技术是否具有正当性,即经营者是否明知或应知所提供技术可能被用于侵权,是否有引诱侵权的意图或行为,是否主动干预技术使用者的行为;其二,经营者能否证明其提供的技术除侵权外,还具有实质性的合法用途。经营者提供技术不具有正当性,且该技术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对经营者的“技术中立”抗辩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