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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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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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6次举报
2026-05-24


某地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甲系 A 公司、B 公司及自然人丙的合法债权人。丙为 B 公司唯一股东,B 公司为 A 公司唯一股东。诉讼中,B 公司、丙均未能举证证明个人 / 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该案判决由 A 公司向甲清偿欠款,B 公司对 A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对 B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 A 公司、B 公司、丙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债权人甲向法院申请,追加 B 公司原股东丁、戊、己、庚为本案被执行人。

庭审中,丁、戊抗辩主张:自身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所持股权为代持状态,且股权转让系因离职所致,不应对 B 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己、庚未到庭答辩,A 公司、B 公司及丙亦未发表陈述意见。

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追加丁、戊、己、庚为案件被执行人,四人就生效判决确定的 B 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向债权人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庚在丙未实缴的 897 万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戊在丙未实缴的 2093 万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若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己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若己财产仍不足以清偿,由丁对剩余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