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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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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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次举报
2026-05-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第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第二,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刑法明确规定了五种信用卡诈骗行为方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第四,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信用卡诈骗罪是数额犯,只有诈骗数额达到 “数额较大” 的标准才构成犯罪。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