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第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第二,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刑法明确规定了五种信用卡诈骗行为方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第四,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信用卡诈骗罪是数额犯,只有诈骗数额达到 “数额较大” 的标准才构成犯罪。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