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术后感染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家属有权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主要表现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者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术后感染并不必然意味着医院存在过错。医学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即使医务人员严格遵守诊疗规范,也可能无法完全避免术后感染的发生。例如,患者自身免疫力低下、患有糖尿病等基础疾病、手术部位特殊等因素,都可能增加术后感染的风险。如果术后感染是由于患者自身原因或者现有医学技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情况导致的,医院不存在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