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妻子事后追认丈夫的代签行为,会使原本未授权的代签借条变得有效,对妻子产生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反之,若被代理人(妻子)对代理人(丈夫)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那么该代理行为自始有效,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追认必须是妻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需要明确指向该借条的代签行为。如果妻子只是模糊表示“知道这笔借款”,但未明确认可自己是债务人、未同意承担还款责任,不能视为追认。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