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股东操纵公司决策,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常见情形包括:关联公司利益输送、交易收益与损失归属失衡、抽逃资金后另设同类公司逃避债务、先解散公司再设同类公司逃避债务等。
特别规则:若股东通过代持股权(或亲属、同学等关联关系)控制多家关联公司,导致财产混同、利益输送,可认定 “横向否认”,关联公司间需相互担责。
张国贵律师
指股东操纵公司决策,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常见情形包括:关联公司利益输送、交易收益与损失归属失衡、抽逃资金后另设同类公司逃避债务、先解散公司再设同类公司逃避债务等。
特别规则:若股东通过代持股权(或亲属、同学等关联关系)控制多家关联公司,导致财产混同、利益输送,可认定 “横向否认”,关联公司间需相互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