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与合同基础条件相关的、足以动摇合同根基的客观事实。这些客观事实必须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实。
而商业风险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波动、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的经营风险。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也是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风险。例如,商品价格的正常涨跌、原材料成本的合理波动、市场需求的正常变化等,都属于商业风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这些风险有合理的预期,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两者的核心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可预见性不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而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或者虽然难以精确预见但属于正常的市场波动范围。二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由突发的、异常的、不可控的因素引起的;而商业风险则是由市场规律正常作用引起的。三是后果不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会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商业风险虽然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但不会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也不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