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即对于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这一制度仅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仍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