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班费纠纷中,不仅劳动者会提供考勤记录来证明加班事实,用人单位也经常会提供考勤记录来反驳劳动者的主张,声称考勤记录中没有显示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仅提供考勤记录不足以反驳劳动者的加班主张。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规则,用人单位虽然不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但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用人单位就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如果用人单位仅提供没有加班记录的考勤表,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一般不会采信其主张。用人单位在反驳劳动者的加班主张时,不能仅靠考勤记录,还需要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如加班审批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