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之所以确立 “遗嘱在后优先” 的原则,是因为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在死亡前可以随时变更或者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最后订立的遗嘱最能体现遗嘱人死亡前的最终意愿,因此应当优先于之前订立的遗嘱。
张国贵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之所以确立 “遗嘱在后优先” 的原则,是因为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在死亡前可以随时变更或者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最后订立的遗嘱最能体现遗嘱人死亡前的最终意愿,因此应当优先于之前订立的遗嘱。